四大案例告诉你如何消费“避坑”-新华网
新华网 > 正文
2024 03/15 08:58:37
来源:山西晚报

四大案例告诉你如何消费“避坑”

字体:

  原标题:四大案例告诉你如何消费“避坑”

  3月14日,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以案例的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利用格式条款、虚假宣传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参考和借鉴。

  案例一 某摄影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

  基本案情

  当事人某摄影公司(以下简称乙方)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,与消费者(以下简称甲方)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中有以下内容:1.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按照费用总额的20%向乙方支付定金,甲方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客户事先约定的拍摄服务,应当返还全额定金;2.乙方完成最终应交付的作品后,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取走,逾期未取的乙方不负责保管(约定情况除外);3.本合同签订后,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,甲方有证据证明(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)无法接受服务(正当理由,如疾病,不可抗力等),并在约定的拍摄日期前3日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以及书面申请后,可与乙方解除合同;4.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、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拍摄进度安排。如因甲方个人原因不能如期按乙方安排的时间进行拍摄,可与乙方协商延期一次且至少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,否则视为甲方违约;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或无法拍摄的,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人工、设备、档期安排等各项费用(总合同款30%),并应向乙方额外支付全部拍摄款20%的惩罚性违约金;5.以上全部价格,会因各种原因产生浮动,届时以店内价格为准。

  案件处置

 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的规定,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案例二 某健身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

  基本案情

  当事人某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订的“健身运动购卡协议”中有以下内容:1.购买健身卡请详细阅读办卡须知,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已明确相关规定并认可本协议,一经签订售出健身卡不予退款;2.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。

  案件处置

 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的规定,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案例三 某家居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

  基本案情

  当事人某家居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30条,信息包括:房号、姓名、电话、跟进情况、时间、导购等,收集信息后家居店导购以电话、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宣传其家居店的商品信息。

 案件处置

 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
  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

  基本案情

  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提升其运营店铺的好评度(信誉度),让其员工在平台上运营的多家店铺进行虚假交易,客服部工作人员以返还现金的方式诱导顾客对商品给出好评,以补偿现金的方式诱导给出差评的顾客消除差评。

  案件处置

 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的规定,属于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,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(记者 许晶晶 实习生 魏星乐)

【纠错】 【责任编辑:赵睿】